亲青帮
首 页 任务发布 我要咨询 值班专家 新闻集锦 维权先锋 优秀组织 前沿成果 法律和心理知识 云课堂 案例分析 在线测试 未检课堂
 
亲青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节录)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作者:王如杰   发布时间:2018-03-28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返回顶部
发布任务
青少年任务发布
 
 
亲青帮
版权所有@亲青帮 浙ICP备05073540号-7 主办单位: 浙江省团委